據中國證券業協會5月15日消息,為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非訴訟糾紛解決渠道,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證協組織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專業委員會,修訂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
據悉,《規則》形成了涵蓋調解工作機制與原則、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組織架構、調解申請與受理、調解程序與資料管理等方面內容的證券糾紛調解規則,通過堅持黨的領導、增強行業調解公信力、建立自律懲戒機制、引入小額速調機制等安排,推動各方積極、充分地參與糾紛調解工作,讓調解成為投資者解決糾紛的有力途徑,并提升人民群眾在糾紛調解中的滿意度和獲得感,為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增強行業調解公信力
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包括中證協在內的證券市場各方機構持續發力的重點工作,在證券糾紛的多元化解途徑中,調解發揮著關鍵作用,其為投資者在和解、仲裁、訴訟之外,提供了一種就近、便捷且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歷來受到各方高度重視。
近期,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夯實金融糾紛調解各項工作基礎,拓展金融糾紛調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整體效能”。此次中證協在充分吸收各方合理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修訂發布《規則》,便是切實落實前述《意見》相關要求的具體實踐,旨在健全調解各項制度,確保調解工作有序開展,推動調解工作朝著規范化、法治化方向發展。
從內容上看,《規則》形成了涵蓋調解工作機制與原則、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組織架構、調解申請與受理、調解程序與資料管理等方面內容的證券糾紛調解規則,堅持黨的領導、明確案件調解時限、建立自律懲戒機制是其修訂的特色。
具體來看,《規則》明確,調解工作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調解的中立性,堅持“可調盡調”原則,為當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持續深化與其他社會領域矛盾化解機制的合作,并進一步完善調解案件受理、調解程序、檔案管理、調解監督、信息保密、履職回避、調解員聘任管理等機制;此外,《規則》還明確了不同復雜程度案件的調解時限,既保障當事人之間能夠充分溝通協商,又防止案件久調不決。
證券法相關條款規定,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針對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以及不遵守證券法關于配合普通投資者調解等嚴重失信行為,《規則》還建立針對性的自律懲戒機制,旨在樹立行業誠信經營理念,提升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引入小額速調機制降低維權成本
通過調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能只靠一方“單打獨斗”,需要包括中證協在內的各方機構形成合力。對此,《規則》明確,將完善中證協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之間的溝通協作機制,豐富多渠道救濟措施,并通過司法、公證、仲裁等方式提升調解協議的效力,確保調解協議能夠得到有效履行。
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在化解系列性或群體性糾紛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決后,中證協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參照生效判決文件進行集中調解,促進“同案同判”,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推動群體性糾紛的及時化解。
在調解流程中,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同樣十分重要,對此《規則》通過引入小額速調機制來進一步提高糾紛處理效率。具體來看,行業機構可基于自愿原則,事先與中證協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范圍內接受中證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便于小額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中證協表示,此次修訂發布《規則》是推動證券行業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一步,中證協將持續優化調解服務,加強各方協作,讓調解成為投資者解決糾紛的有力途徑,為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