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0日印發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這是記者從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記者王琦)?